合伙經營的優點正好彌補了獨資經營的缺點。
為了避免合伙經營過程中出現管理扯皮和利潤分成上的糾紛,在簽訂“合伙協議書”時應明確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條款:
·每個合伙人的管理權限和范圍。
·合伙的期限。不允許某個合伙人提前脫離合伙制,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的話,該如何處理善后事宜,也應明確規定。
·每個合伙者的投資額,所占股份的比例。
·怎樣分配利潤
·如此承擔損失。
·吸收新的合伙者的辦法。
一人的知識是有限的,生存的時間也是有限的,因此,凡事都由自己去做,自己經手是辦不出大事的。相反,凡是“萬事不求人”也是不能賺錢的。要有合伙經營的思想準備。
做生意賺錢的是那些經營方法得當,時間抓得緊,把握時機,又不斷計算的人,特別是經營最新、最流行的商品者是賺大錢的。對這些生意,必須與之適應,從中觀察學習,并能加入其間,合伙則是上乘。持“萬事不求人”的態度是害自己的,因為各人有各人的關系,各有各的朋友和智囊團,每個人都有好的想法可以借鑒,況且,以我獨尊還會造成隔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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